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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假一天商讨人生大事,被解聘

发布时间:2021-06-05 3057人看过

       员工因商讨人生大事想要请假被拒 
        28岁的胡女士来自重庆,今年1月,她入职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一职。据其介绍,在入职以来她每天兢兢业业,完成分内事务、按时上下班,从未出现迟到、早退行为,“甚至连一次假都没请过”。今年5月,她与相恋两年的男友商量着今年要约双方父母见面商讨二人的终身大事,由于5月25日正巧是胡女士的生日,双方便把见面时间定在当天。
        “我原本是准备提前一天向公司请假。”但她的直属上级廖女士却在5月20上午告诉她,5月25日当天准备派她和公司另一个领导去广安参加校园招聘会。胡女士说,自己才刚入职,并没有独立参加校招的经验,而且由于自己职权有限,因此她认为自己不适合去。
        在胡女士和廖女士的对话中,记者看到,在廖女士提出“到时你和邓去”后,胡女士随即回复,“要去好久呢?我本来还准备请假,当天我过生日。”之后廖表示“有工作能不能晚点请,25号晚上就可以回。”在胡女士表示自己之前也没请过假后,廖表示“没办法,你这也没提前说,都安排好了,上班肯定是以工作为主,不是想去不想去的;而且校招报名时你也没有说当天要请假……”
        二人一番争论后,胡女士表示自己确实有事,情况特殊,希望领导能理解,“其他时候任何工作我都全盘接受”。但记者看到,廖女士最终并未同意胡女士的请假,在胡女士5月20日下午提交请假审批时,也被拒绝
       她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对于廖女士提到的,在校招报名时,她为何没有提前告知25日当天要请假?胡女士表示,她报名校招是在5月17日左右,当时报过去的人有两个,分别是她和廖女士。5月20日当天,她收到校方发来的回执,表示可以参加本场招聘会,且时间就定在25日,在领导提出让她去后,她才开口请了假。
       胡女士认为自己是新人,她一直都以为这次校招不会让她去,“领导之前也没说非要让我去,我想着要去也是领导去,或者我和领导一起去”。因此虽然请假被拒,但她认为自己已从工作层面以及个人层面“提前5天请假也是希望公司能在此期间安排其他人去。”因此5月24日,她把校招资料准备好放在工位后,并未参加5月25日的校招。
       但5月26日,她一上班就发现,自己的工作帐号被停掉了。在公司没有跟她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当天下班回家路上,胡女士就收到公司给她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记者看到,在该通知书中,中辰公司称,5月25日,在公司有重要安排的情况下,胡女士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未经公司批准,强行休假,此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且给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根据劳动合同第六条第5款相关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罚。
       之后,胡女士也去找公司讨要说法,但她称公司拒绝与之沟通,并让她直接去找相关部门。胡女士认为,这是违法在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公司在解聘前没有任何沟通,而且员工手册中规定,请假只需提前1天即可,她已经提前了5天。其次,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发了(解除通知)第二天就让我去离职”系违法解除,应该有N+1的赔偿。
       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 系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辰公司人事经理廖女士。对于胡女士的说法,廖女士进行了反驳,她认为,在5月初时她就安排胡女士关注这场校招,在胡把前期的跟进工作、包括去的人员都定下来后,她才告诉公司她去不了。因为人事部就只有她和胡两人,她当天因为领导安排了接待和参会工作,因此她也无法前去,就只能让胡女士去。
       廖女士认为,胡作为人事专员,招聘是最主要的任务。“如果她确实去不了,也应该提前跟我沟通。”她也尝试着跟胡说请假可以提前或推迟一天,但胡并未同意。而因为她当天在未批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那场招聘会公司计划招聘20-30人的计划也泡汤。
       廖女士表示,如果校招不是提前安排在25号,她这次请假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确实没办法。“除了有很严重的事假和事故,公司也没规定员工在生日当天就得请假。”
       对于胡女士提到的,之前并未确定是由谁去,而是在她约好双方家长见面后才确定的?廖女士承认,当时确实报了她和胡的名字,也并未明确由谁去。“但她去不了,应该提前给我沟通,而不是到临头才给我说。”对于胡称自己并非临时,而是提前了5天,廖女士表示:“先不说提前多少天请假,在领导没有批假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强制休假吗?而且是在公司有安排的情况下。”
       对于胡女士提到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5天以上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廖女士表示,那只是其中一项,在《员工手册》中关于违反公司制度写得很清楚,领导有重要工作安排的情况下私自旷工或离岗,就属于违反公司重要制度。
       记者看到,在《中辰员工手册》第十三章员工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款第5条中规定,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擅自脱岗、旷工等行为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罚款,暂时停职、终止劳动合同等处罚,公司管理层保留处罚轻重的权利。但胡女士表示,该员工手册在她请假前并未公示,而是在她请假的第二日(21日)才在公司钉钉系统中公示,不排除为自己“定制”。
       为何公司会与胡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廖女士表示,除了请假态度恶劣,在公司不批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外,她也下来了解过,胡女士在平时的工作中配合度、对员工的关心以及公司氛围营造方面也没有融入。廖女士认为,胡女士作为人事岗位,本来就是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如果每个员工都这样,公司该怎么安排呢?”
       对于胡女士提到的赔偿问题,廖女士表示,解聘是基于她违反《劳动合同》,并不是违法解除,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而对于后续问题的处理?廖女士表示,“如果她觉得不合理,可以进行维权。”最后,她表示,员工和公司相比虽然是弱势群体,但还是希望能多站在公司的立场来考虑问题。
目前,胡女士已向当地武侯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相关资料。
       律师说法:事后公布新制度对员工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表示:面对员工请假,公司未必就必须要批假,员工若已知公司可能会在某段时间有重要安排,请假应提前尽早说明。对公司来说,《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以员工旷工1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朱界平认为,何谓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应当有明确判断依据,该判断标准和依据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公司的员工制度中体现。”但所依据的制度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和公示的,针对事后公布的新制度对员工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若不能证明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松律师表示,公司有义务就所谓员工严重违反公司重要制度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就文中描述,胡女士陈述其只是在请假后的第二日才在公司钉钉系统中看到《员工手册》。若胡女士入职之时该《手册》并未进行公示,或经胡女士签字确认的话,公司援引该《手册》中的规定与胡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胡女士可以依法提出维权诉求,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若证明公司系违法解除,员工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苏松也表示,公司有依法依规对员工进行管理的需求,员工也有提起事假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均存在不妥之处,建议公司以及员工能多换位思考,以相对人性化的形式处理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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