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被同事砍死,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1-11-02 1383人看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公司诉称,张某某被杀非因工作原因,而是由于个人私怨,依据不足,原审难以采信。
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遂判决: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二中院。
二审判决: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郑某杀张某某系因私人纠纷,人社局认定张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杨浦人社局提供的《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证明郑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强制医疗,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郑某杀张某某系因私人纠纷。杨浦人社局认定张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认为张某某被杀并非工作原因,而是由其与郑某的私人纠纷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杨浦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