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守所内死亡,公安局被判赔40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11-02 2171人看过
▲赔偿决定书显示阜南县公安局应赔40余万元
家属已寄出控告信将继续追责
根据申友证家属提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2021年5月31日,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在30天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友证77岁母亲生活费合计40余万元;驳回死者家属其他赔偿请求。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如下。本案中,申友证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后又转移至阜南县看守所,因此阜南县看守所对申友证有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在申友证突发疾病时应积极及时救治。
该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务人员延误时机,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看守所应对驻所医生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鉴于生病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的延误和救治方案错误行为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申友证发病紧急严重程度、驻所医生救治时间、转院时间及死亡时间,酌定赔偿义务机关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者申友证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问题。申友证母亲季某已经77岁,不具有劳动能力,阜南县公安局应当支付季某生活费。按照2020年阜阳市颍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计支付5年,季某共有6名子女,申友证应承担的份额1228元。5年期满后,阜南县公安局根据季某生存状况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季某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
申友证的儿子申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父亲去世距今已2年有余,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当地公安和检察院一直与家属洽谈和解的相关事宜,“如果说和解的话赔偿金额会更大,但我们不同意,因为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就是想得到法院依法裁决的结果。”申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家属在今年6月拿到决定书之后,就向阜阳市检察院和阜阳市纪委监委邮寄了控告信,希望能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启动追责程序。”目前,家属没有收到回复消息,也暂未收到国家赔偿款。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要求阜南县公安局按过错比例赔偿。同时法院支持了阜南县公安局支付申友证生前扶养的人季某的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感谢阜阳中院能够本着对生命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作出该判决。”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从法律上认定了看守所消极履行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导致损害结果也应该予以赔偿。这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法律实践上的进一步完善。也能够督促看守所或监狱等羁押场所必须加大管理,一定要积极履行对被羁押人员安全保障义务。”周兆成律师认为,法院对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予以了支持,对死者申友证家属也有所抚慰。该赔偿决定书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